苗战国与姜德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黑8106民初604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10-26
案件内容
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黑8106民初604号
当事人:
原告苗战国,男,1967年4月1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赵光农场。
被告姜德忠(曾用名姜德龙),男,1973年5月1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赵光农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战国与被告姜德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苗战国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又未在预交期限内向本院申请缓交,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付长林
书记员:
书记员李宏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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