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苗战国与姜德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黑8106民初604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10-26
案件内容

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黑8106民初604号

当事人:

原告苗战国,男,1967年4月1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赵光农场。

被告姜德忠(曾用名姜德龙),男,1973年5月1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赵光农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战国与被告姜德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苗战国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又未在预交期限内向本院申请缓交,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付长林

书记员:

书记员李宏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