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永刑初字第42号
当事人:
公诉机关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某隆,男,1973年6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因涉嫌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13年10月21日被泉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2月11日被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
审理经过:
永春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4)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隆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14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永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银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月6日至2011年2月5日期间,被告人叶某隆持用之前冒用康某城身份信息到永春县公安局办理的一本《往来港澳通行证》,非法从广东省罗湖、皇岗口岸出入边境,往返于中国内地与香港,共计30次。
另查明,2013年10月13日,泉州市公安局边防支队在办理被告人叶某隆涉嫌偷越国(边)境一案中,决定对被告人叶某隆刑事拘留并网上追逃。2013年10月21日,被告人叶某隆主动到泉州市公安局边防支队投案。
在审理期间,本院委托南安市司法局对被告人叶某隆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南安市司法局出具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综合评估意见为被告人叶某隆社区矫正条件一般。
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叶某隆的供述、辨认笔录、身份证复印件、证件相片,证人康某城的证言、辨认笔录、户籍证明、证件相片,公安机关出具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出入境证件签注具体时间表、出入境记录查询、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户籍查询信息、不准出入境人员信息、证件查询信息、内地居民因私出境证件签发信息、内地居民明细信息、十指纹卡、到案经过、投案说明、工作说明,南安市司法局的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被告人叶某隆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隆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某隆犯偷越国(边)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叶某隆案发后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叶某隆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管制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上述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审判员杨德时
书记员:
书记员刘银买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