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宝庆因与单朝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绥中法民提字第1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发布日期:
2016-02-29
案件内容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绥中法民提字第1号
当事人: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李宝庆。
委托代理人徐景荣。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单朝富。
委托代理人帅秀海,黑龙江海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李宝庆因与被申请人单朝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肇东市人民法院(2013)肇东商初字第15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2015)绥中法民申字第1号民事裁定,裁定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李宝庆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景荣,被申请人单朝富及其委托代理人帅秀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一审法院调解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二)、(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肇东市人民法院(2013)肇东商初字第158号民事调解书;
二、本案发回肇东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员:
审判长冯艳文
代理审判员朱丽
代理审判员董晓东
书记员:
书记员王雪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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