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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伟强与付春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苏1322执7922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06-17
案件内容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322执7922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仲伟强,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泗阳县。

被执行人:付春喜,男,1977年2月13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泗阳县。

审理经过:

仲伟强与付春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1322民初59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付春喜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仲伟强返还保证金40000元及损失(自2016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0元,由付春喜负担。

因付春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仲伟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金额为40490元及利息。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10月25日,本院依法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被执行人到本院接受财产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专递邮件详情单显示邮件于2019年11月1日被签收,已向被执行人有效送达上述法律文书。

2、2019年10月17日、2020年2月11日、4月3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互联网账户、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保险、婚姻登记信息等身份和财产信息,财产具体查控情况如下:

(1)冻结了被执行人的网络账户(其中财付通账户尾号为70bd、a4af,支付宝账户尾号为8639),冻结期限自2019年10月23日至2020年10月22日,但实际控制的金额不足执行标的的1%;

(2)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为苏N×××××车辆,查封期限自2019年11月8日至2021年11月7日,但因车辆未实际控制,本案中暂不宜处置。

对以上已查控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应于相应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未申请致使本院未能办理续行保全手续,导致保全效力消灭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3、本院工作人员多次通过电话与被执行人联系,但其电话均无人接听。

通过以上执行措施,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法院专递邮件详情单、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通话记录、协助执行/调查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复材料等予以证实。

2020年4月7日,本院通过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其对本院执行情况无异议,并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告知其本案可能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其对此无异议。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院书面提出异议。

审判员:

审判长刘盼盼

审判员蒋华伟

审判员杨光阳

书记员:

法官助理张恒

书记员章园园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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