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正与晏盛林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鄂1126执213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06-13
案件内容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1126执213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王明正,男,汉族,1972年5月12日出生。
被执行人晏盛林,男,汉族,1961年8月16日出生。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明正与被执行人晏盛林合同纠纷一案,蕲春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的(2016)鄂1126民初11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晏盛林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晏盛林未履行。依据申请执行人王明正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03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王明正与被执行人晏盛林于2017年5月25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明正书面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6)鄂1126民初11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王文胜
审判员吴自力
审判员王晓勇
书记员:
书记员余锦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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