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闫如军、张宪强、刘金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鲁1482执933号之七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07-01
案件内容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482执933号之七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城市汉槐街181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宪强,男,1965年08月15日生,住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宪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审理经过:
划拨被执行人张宪强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146.7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高成修
书记员:
书记员李冠锦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