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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玲诉阜阳市环境卫生管理局、阜阳市颍东良种猪育种场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7)皖1202民初1961号
案由: 人事争议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11-01
案件内容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皖1202民初1961号

当事人:

原告:高玲,女,汉族,1972年9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耀,安徽众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传书,安徽众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市环卫局,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二里井社区建委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学生,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安徽景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市颍东良种猪育种场,,住所地阜阳市颍**插花镇所直属册东猪场

法定代表人:李学山,该场场长。

审理经过:

原告高玲诉被告阜阳市环卫局、阜阳市颍东良种猪育种场劳动人事争议纠纷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耀、张传书,被告阜阳市环卫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阜阳市颍东良种猪育种场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发还原告2008年9月至2010年12月份工资共计49968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1991年10月至2008年9月系被告阜阳市颍东良种猪育种场在职在编初级职工。2008年9月18日,阜阳市人民政府召开了颍东区良种猪育种场移交协调会,并作出了编号为“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116号颍东区良种猪育种场移交协调会议纪要”,该纪要明确“自2008年9月3日零时起,颍东区良种猪育种场正式移交阜阳市环卫局管理”,同时,该纪要还对颍东区良种猪育种场职工的相关工资、保险、安置等福利待遇作出了明确安排。按照纪要规定,第一被告阜阳市环卫局作为第二被告的接受管理单位,应当承继第二被告从2008年9月3日发放原告工资、保险等福利待遇义务。但被告阜阳市环卫局无视权利部门文件安排,拖欠原告2008年9月至2010年12月的工资共计49968元(2008年9月至12月工资6348元,2009年全年共计19044元;2010年全年共计24576元)。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工资。二被告都以莫须有的理由拖欠原告工资。原告于2017年3月7日向阜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以阜劳人仲案字(2017)12号文书作出不予受理。

被告阜阳市颍东良种猪育种场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被告阜阳市环卫局答辩称:1、被答辩人是阜阳市颍东良种猪育种场职工,答辩人仅为阜阳市颍东良种猪育种场的主管部门,其与答辩人不存在劳动关系,答辩人不负有支付其工资的义务。2、阜阳市人民政府同意颍东区良种猪育种场自2011年1月1日由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改变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在编22名职工按照人社局核定的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原告主张其2008年至2010年工资,没有依据,不应得到人民法院支持。3、原告主张其2008年至2010年工资,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已过仲裁时效,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院对原、被告提供的阜阳市人民政府第31次、第63次常务会议纪要、市政府第4号、第116号专题会议纪要、阜阳市市容局、人社局等《关于颍东良种猪育种场在职职工有关问题的请示》、在职人员交接表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根据原、被告的举证、质证及本院的认证意见,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的法律事实如下:原告系阜阳市颍东良种猪育种场的在职职工。2008年8月阜阳市人民政府决定在颍东区良种猪育种场选址建设阜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育种场职工划转由人事局、编办、劳动保障局负责等。2008年9月18日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决定:一、从9月3日零时起,颍东区良种猪育种场正式移交市环卫局管理。二、颍东区良种猪育种场人员移交要严格审核把关。在职在编人员的审核由市人社局、市编办负责,合同制工人、退休人员、临时工、家属工的审核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所有人员审核后分类张榜公布。三、颍东区良种猪育种场资产的审计由市审计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房产局配合。四、颍东区良种猪育种场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由市劳动保障局按政策规定办理。2009年1月14日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决定:一、颍东区良种猪育种场移交市环卫局后,机构名称变更为阜阳市颍东良种猪育种场。由市编办负责办理名称更改及人员入编相关手续。二、移交的在职在编职工、离退休职工社保基金办理,由市劳动保障局测算所需金额,先挂账缓交。后良种猪育种场职工多次就工资发放等问题进行信访、上访。2011年4月27日,阜阳市市容管理局向市政府提交了“关于解决颍东良种猪育种场有关遗留问题的请示”,建议:1、颍东良种猪育种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性质改变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2、从2010年11月份开始,在编22名职工由人事局核定档案工资,市环卫局安排工作岗位,市财政核拨档案工资,并纳入市环卫局经费预算。2011年6月1日,阜阳市财政局、阜阳市人事局、阜阳市编办向阜阳市政府提交了“关于颍东良种猪育种场在职职工有关问题的请示”,建议:1为解决职工生活问题,财政部门按照人社局核定的工资标准,从今年起预发22名在编职工工资,所需费用列入城市维护费预算;2、对种猪场单位性质和职工身份,由市编办按照相关程序提请编委会研究。市领导签批同意。市财政局从2011年1月发放了22名在编职工工资。2017年3月,髙玲等22人向阜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阜阳市财政局于2011年6月发放了原告2011年1月以后的工资。而原告所主张的2008年9月至2010年12月的工资没有发放,原告于2017年3月申请仲裁,已超过仲裁时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髙玲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许涛

书记员:

书记员梁雪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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