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士傑诉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书
案号:
(2016)川08民辖4号
案由:
人寿保险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发布日期:
2016-06-28
案件内容
利州区人民法院、朝天区人民法院:
利州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魏士傑诉被告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8日报请本院指定管辖。经本院研究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规定,鉴于本案原告系利州区法院工作人员何婕之夫,利州区人民法院确实不便行使管辖权,故同意利州区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意见。为使案件的顺利审理,方便当事人诉讼,经研究决定,本案指定由朝天区人民法院审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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