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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江民一初字第1344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12-23
案件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江民一初字第1344号

当事人:

原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梁文超,广西君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以原告与被告已于2015年8月14日自行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为由,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自行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路纳

书记员:

书记员余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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