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江民一初字第1344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12-23
案件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江民一初字第1344号
当事人:
原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梁文超,广西君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以原告与被告已于2015年8月14日自行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为由,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自行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路纳
书记员:
书记员余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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