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克明德物业有限公司与赫秀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鲁0303民初3794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11-11
案件内容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03民初3794号
当事人:
原告:淄博克明德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科技苑庭兰村**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731716103。
法定代表人:王峰,总经理。
被告:赫秀红,女,1969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张店,住张店区
审理经过:
原告淄博克明德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赫秀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原告淄博克明德物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淄博克明德物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淄博克明德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陈丽君
书记员:
书记员路慧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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