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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刘成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鲁0283执恢322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05-28
案件内容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283执恢322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住所地:平度市古岘镇驻地。

负责人:王付兴,主任。

被执行人:刘成良,男,1957年8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

被执行人:刘成兴,男,1967年7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平度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刘成良、刘成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刘成良、刘成兴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07)平民二初字第16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郭海雷

审判员马建明

审判员冷明明

书记员:

书记员孙廷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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