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顺甜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经济发展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4)穗花法民一初字第2280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04-10
案件内容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4)穗花法民一初字第2280号
当事人:
原告:黄顺甜,女,196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委托代理人:方繁,女,197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经济发展总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陈罗林。
委托代理人:邵钜钧,男,197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就劳动争议纠纷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黄顺甜与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经济发展总公司于1988年3月到1997年8月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黄顺甜在该期间内系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经济发展总公司的职工。
二、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经济发展总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黄萍
书记员:
书记员陈荣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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