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邦勤与柳朝华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川0503执19号
案由:
赡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03-17
案件内容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503执19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吴邦勤,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被执行人:柳朝华,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吴邦勤与柳朝华赡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柳朝华在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35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柳朝华在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357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赵严风
书记员:
书记员苏藩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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