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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邦勤与柳朝华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川0503执19号
案由: 赡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03-17
案件内容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503执19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吴邦勤,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被执行人:柳朝华,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吴邦勤与柳朝华赡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柳朝华在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35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柳朝华在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357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赵严风

书记员:

书记员苏藩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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