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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亮亮与杨琼霁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案号: (2017)湘0422执409号之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05-07
案件内容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0422执409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李亮亮,男,198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现住湖南省衡南县。

被执行人:杨琼霁,男,198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住所地衡阳县洪市镇。现在湖南省服刑。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亮亮与被执行人杨琼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亮亮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本院依法调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杨琼霁有可供执行财产。现因被执行人杨琼霁正在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李亮亮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被执行人杨琼霁服刑完毕后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杨琼霁已没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李亮亮如发现被执行人杨琼霁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谭子山

审判员廖小平

审判员王一国

书记员:

书记员严清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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