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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 (2014)浦刑初字第680号
案由: 诈骗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02-11
案件内容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浦刑初字第680号

当事人:

公诉机关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某,男,1984年3月19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县,汉族,初中文化,家住上饶县,现住闽侯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漳浦县看守所。

辩护人曾哲锋,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漳浦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诉刑诉(2014)14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文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及其辩护人曾哲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漳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至5月间,被告人邓某在福建省闽侯县上街镇经营根雕生意期间,窜到各物流公司收集邮件上经营根雕生意的相关客户的个人信息及电话号码,后通过手机或微信等通讯方式与相关被害人取得联系,再谎称自己有根雕作品待出售,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吸引各被害人的购买意向,并让各被害人向其汇款“购买”根雕作品,待被害人向其指定的银行账户汇入“定金”后,被告人邓某即将各被害人的微信号码拉黑,躲避各被害人的追索,以此骗取被害人的钱财。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4年2月18日,被告人邓某以出售“红豆杉九子弥勒佛”根雕作品的名义,采用上述作案手段骗走在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生态路经营根雕生意的林庆丰的汇款人民币8600元。

二、2014年2月26日,被告人邓某以出售“大板桌”根雕作品的名义,采用上述作案手段骗走在山东省青州市王坟镇西胡村经营木板生意的胡彦志的汇款人民币10960元。

三、2014年3月1日,被告人邓某以出售“红豆杉观音”根雕作品的名义,采用上述作案手段骗走福建省安溪县凤城镇苏根旺的汇款人民币8800元。

四、2014年4月3日,被告人邓某以出售“八马”花梨根雕作品的名义,采用上述作案手段骗走在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松江河镇松江街经营根雕生意的王洪亮的汇款人民币4000元。

五、2014年4月1日,被告人邓某以出售“崖柏松鹤”花鸟根雕作品的名义,采用上述作案手段骗走在贵州省兴义遵义路经营根雕生意的蒋波的汇款人民币13000元。

六、2014年5月13日,被告人邓某以出售“红豆杉弥勒佛”根雕作品的名义,采用上述作案手段骗走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张坂镇孙志文的汇款人民币6500元。

七、2014年5月18日,被告人邓某以出售“红豆观音”根雕作品的名义,采用上述作案手段骗走在漳浦县绥安镇朝阳路经营根雕生意的黄荷的汇款人民币19000元。

以上合计,被告人邓某实施诈骗作案7起,诈骗数额计人民币70860元。

另查明,2014年7月20日,漳浦县公安局办案民警在闽侯县建平路被告人邓某经营的根雕加工厂内抓获被告人邓某。归案后,被告人邓某已赔偿上述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上述各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在开庭审理期间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邓某的户籍证明,漳浦县公安局关于被告人邓某到案经过的证明及办案情况说明、扣押物品及发还物品清单,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查询清单,各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证人苏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和被害人林某某、胡某某、苏某甲、王某某、蒋某、孙某某、黄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的人民币708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归案后,被告人邓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能赔偿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各被害人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曾哲锋提出被告人邓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能赔偿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各被害人的谅解,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邓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至二年三个月的幅度内处刑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邓某没有提出具体的量刑意见。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邓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处刑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当,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邓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1日起至2016年5月2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审判员杨艺鸣

书记员:

书记员戴芳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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