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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丘市尚品空间装饰设计工作室、王肖月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冀0982执1418号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11-05
案件内容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982执1418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任丘市尚品空间装饰设计工作室。

经营者李慧新,男,汉族,1982年1月19日生,汉族,住任丘市。

被执行人王肖月,女,1993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任丘市。

审理经过:

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982民初35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王肖月名下的账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员曹伟康

书记员:

书记员宋立冬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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