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尚品空间装饰设计工作室、王肖月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冀0982执1418号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11-05
案件内容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982执1418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任丘市尚品空间装饰设计工作室。
经营者李慧新,男,汉族,1982年1月19日生,汉族,住任丘市。
被执行人王肖月,女,1993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任丘市。
审理经过:
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982民初35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王肖月名下的账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员曹伟康
书记员:
书记员宋立冬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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