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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乔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撤诉裁定书
案号: (2015)杭民初字第1089号
案由: 离婚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05-12
案件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杭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杭民初字第1089号

当事人:

原告乔某某,女,198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被告张某某,男,1980年9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协议离婚,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乔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审判员郭文华

书记员:

书记员刘浩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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