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乔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撤诉裁定书
案号:
(2015)杭民初字第1089号
案由:
离婚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05-12
案件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杭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杭民初字第1089号
当事人:
原告乔某某,女,198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被告张某某,男,1980年9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协议离婚,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乔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审判员郭文华
书记员:
书记员刘浩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