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艺博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冀0322民初2932号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12-19
案件内容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322民初2932号
当事人:
原告王艺博,男,1989年9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卢龙县。
委托代理人常安姝,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何瑞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超,河北康惠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泽民,河北康惠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王艺博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艺博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艺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陈曦
书记员:
书记员冯松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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