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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黄君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云0103民初818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2-28
案件内容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03民初818号

当事人:

原告:云南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1006号房屋二楼。

法定代表人:潘永卓,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黄君宝,男,汉族,1995年4月10日出生,广西贵港市人,身份证住址:广西贵港市港北区。

审理经过:

原告云南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君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云南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4月16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码:5301012019041601611);2、判令被告于合同解除后7日内配合原告办理房屋的备案解除手续(备案登记号:KM2109041730064);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74995.25元,并赔偿原告损失7808.74元;上述费用共计182803.99元,于原告退还被告已付购房款时予以扣除;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立案后,经本院通知,原告云南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迄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本案原告云南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通知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对其按撤诉处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云南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刘学俭

书记员:

书记员刘艳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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