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丽华与张兰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鲁1522民初4172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4-21
案件内容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522民初4172号
当事人:
原告:刘丽华,女,198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增显,莘县莘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兰荣,女,196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兰兰(张兰荣之女),住莘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丽华与被告张兰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丽华申请撤诉,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丽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刘丽华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种景凤
书记员:
书记员冯娇娇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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