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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丽华与张兰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鲁1522民初4172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4-21
案件内容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522民初4172号

当事人:

原告:刘丽华,女,198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增显,莘县莘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兰荣,女,196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兰兰(张兰荣之女),住莘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丽华与被告张兰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丽华申请撤诉,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丽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刘丽华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种景凤

书记员:

书记员冯娇娇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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