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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丽惠、武宣县武宣镇长寿村民委长寿村第二村民小组物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桂1323执242号之四
案由: 物权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10-22
案件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1323执242号之四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黄丽惠,女,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宣县。

被执行人:武宣县武宣镇长寿村民委长寿村第二村民小组。住所地:广西武宣县武宣镇长寿村民委长寿村。

法定代表人:李双连,组长。

审理经过:

黄丽惠与武宣县武宣镇长寿村民委长寿村第二村民小组(下称长寿二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2019)桂1323民初1946号民事判决:长寿二组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黄丽惠给付征地补偿费5000元。判决生效后,长寿二组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黄丽惠2020年2月27日申请执行,请求本院责令长寿村二组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给付其征地补偿费5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长寿二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长寿二组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其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投资、保险投资、工商登记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依法扣划长寿二组的银行存款2840元。除扣划的2840元存款外,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长寿二组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黄锦刚

审判员廖庆丰

审判员罗海明

书记员:

法官助理陶玉腾

书记员吴金阳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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