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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仸枝与叶代福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闽0725民初302号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04-08
案件内容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725民初302号

当事人:

原告齐仸枝(曾用名齐会枝),女,1966年3月16日出生,住松溪县。

被告叶代福,男,1963年8月7日出生,住政和县。

审理经过:

原告齐仸枝与被告叶代福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叶代福已经向原告履行了退款义务为由,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叶代福的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法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齐仸枝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齐仸枝负担。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宋政

书记员:

书记员李翩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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