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仸枝与叶代福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闽0725民初302号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04-08
案件内容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725民初302号
当事人:
原告齐仸枝(曾用名齐会枝),女,1966年3月16日出生,住松溪县。
被告叶代福,男,1963年8月7日出生,住政和县。
审理经过:
原告齐仸枝与被告叶代福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叶代福已经向原告履行了退款义务为由,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叶代福的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法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齐仸枝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齐仸枝负担。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宋政
书记员:
书记员李翩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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