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四川万花环美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王建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川01执异1013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17-09-30
案件内容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1执异1013号

当事人: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四川万花环美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温江区金马镇光明村**。

法定代表人:匡艳,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王建文,男,汉族,1975年2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中铁中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温江区柳城街道办南熏大道********。

法定代表人:黄居华,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黄居华,男,汉族,1972年9月11日出生,住成都,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审理经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王建文与中铁中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黄居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四川万花环美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四川万花环美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异议人四川万花环美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异议人四川万花环美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员:

审判长杨锐

审判员王军

审判员谭默娜

书记员:

书记员汪云川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