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安徽省铜陵市长三角工贸有限公司、赵家龙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皖0705执246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12-19
案件内容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705执246号

当事人:

申请人:安徽省铜陵市长三角工贸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恒威竹木市场**,法定代表人:胡店芳,136××××6968。

被执行人:赵家龙,男,汉族,1963年4月14日出生55,岁,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三角工贸有限公司与赵家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家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赵家龙的(写明财产名称、数量或数额、所在地等),期限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江山红

书记员:

书记员陈耀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