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镜铭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粤0114执3893号
案由:
罚金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07-16
案件内容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14执3893号
当事人:
被执行人:徐镜铭,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
审理经过:
关于被执行人徐镜铭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114刑初143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徐镜铭应缴纳罚金3000.00元。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但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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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审判员仇争
书记员:
书记员梁嘉雯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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