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相法与李庆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1)邹委执字第23号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5-11-11
案件内容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邹委执字第23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刘相法
被执行人李庆国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相法与被执行人李庆国欠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相法依据已经生效的(2011)邹民初字第21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4年5月11日已履行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1)邹民初字第211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冯美桥
书记员:
书记员刘德强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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