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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相法与李庆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1)邹委执字第23号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5-11-11
案件内容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邹委执字第23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刘相法

被执行人李庆国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相法与被执行人李庆国欠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相法依据已经生效的(2011)邹民初字第21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4年5月11日已履行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1)邹民初字第211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冯美桥

书记员:

书记员刘德强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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