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加升、钟小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闽0481执2752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09-26
案件内容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闽0481执2752号
当事人:
移送执行人:本院少年庭。
被执行人:邱加升,男,198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
被执行人:钟小燕,女,198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
审理经过:
黄才玉与邱加升、钟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481民初24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800元由邱加升、钟小燕承担。因邱加升、钟小燕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少年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邱加升、钟小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邱加升、钟小燕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黄才玉依据本院(2016)闽0481民初247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亦已立案[执行案号:(2017)闽0481执4297号],该案现在执行中,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17)闽0481执4297号案件一并执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7)闽0481执27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许冬生
审判员王伟显
审判员钟增贵
书记员:
书记员邓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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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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