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上海联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严尹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沪0151民初8073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11-12
案件内容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51民初8073号

当事人:

原告:上海联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赵春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红妹,上海联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严尹岑,女,1956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联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严尹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原告尚未缴纳诉讼费用。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联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联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审判员咸利芳

书记员:

书记员白云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