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104执1951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王宗荣,女,196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安县。
申请执行人瑚世志,男,196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安县。
被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XX宾馆,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XX大街XX座XX楼。
经营者:被执行人黑洪艳,女,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绥德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宗荣、瑚世志与被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XX宾馆生命权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2019)陕0104民初3874号民事判决书、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陕01民终13864号民事判决书。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XX宾馆支付申请执行人王宗荣、瑚世志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共计105029.8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666元。因被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XX宾馆未履行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王宗荣、瑚世志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亦未到庭。
2、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2020年6月16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冻结、查封,应当在冻结、查封措施实施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查封的法律后果。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黑洪艳、西安市莲湖区XX宾馆,对其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王宗荣、瑚世志的代理律师,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请求执行标的105029.8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666元,已执行给付0元,应收取执行费1515元,已执行0元。
申请执行人王宗荣、瑚世志享有的债权依法应予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最高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员邓永锋
书记员:
书记员张文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