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兰市货运公司与蒋志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吉0283民初3306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12-23
案件内容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283民初3306号
当事人:
原告:舒兰市货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
法定代表人:李相玉,经理。
被告:蒋志慧,男,197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舒兰市。
审理经过:
原告舒兰市货运公司与被告蒋志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舒兰市货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舒兰市货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舒兰市货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谷俐利
书记员:
书记员王盈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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