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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兰市货运公司与蒋志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吉0283民初3306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12-23
案件内容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283民初3306号

当事人:

原告:舒兰市货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

法定代表人:李相玉,经理。

被告:蒋志慧,男,197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舒兰市。

审理经过:

原告舒兰市货运公司与被告蒋志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舒兰市货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舒兰市货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舒兰市货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谷俐利

书记员:

书记员王盈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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