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21王伟委与魏光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苏0507执2221号之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09-22
案件内容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507执2221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王伟委,男,1988年3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被执行人:魏光武,男,1971年9月2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伟委与魏光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责令其如实申报财产并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到庭亦未履行。执行中,本院致函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履行能力,未有回应;至相关部门查询,未查获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获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张木林
审判员徐挺
代理审判员王程昊
书记员:
书记员高琴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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