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鑑之与丁义强,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渝05民终1255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发布日期:
2017-04-21
案件内容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5民终125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鑑之,男,195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义强,男,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
原审被告:王伟,男,196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鑑之因与被上诉人丁义强、原审被告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4民初35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为: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于2016年11月30日向上诉人杨鑑之送达了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告知上诉人在收到通知单后7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期满未交费或逾期交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杨鑑之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杨鑑之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长陈国全
审判员陶康年
代理审判员范艺馨
书记员:
书记员邹琴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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