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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鑑之与丁义强,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渝05民终1255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发布日期: 2017-04-21
案件内容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5民终125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鑑之,男,195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义强,男,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

原审被告:王伟,男,196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鑑之因与被上诉人丁义强、原审被告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4民初35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为: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于2016年11月30日向上诉人杨鑑之送达了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告知上诉人在收到通知单后7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期满未交费或逾期交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杨鑑之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杨鑑之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长陈国全

审判员陶康年

代理审判员范艺馨

书记员:

书记员邹琴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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