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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郑秀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黑05执76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5-19
案件内容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5执76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双鸭山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五马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那荣彪,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宏达,清收部副主任。

被执行人:郑秀,女,195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被执行人:李平,男,195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被执行人:李志佳,女,1982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双鸭山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与郑秀、李平、李志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5月11日达成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黑05执7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于静哲

审判员薛龙

审判员姜辉

书记员:

书记员金鑫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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