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郑秀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黑05执76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5-19
案件内容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5执76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双鸭山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五马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那荣彪,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宏达,清收部副主任。
被执行人:郑秀,女,195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被执行人:李平,男,195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被执行人:李志佳,女,1982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双鸭山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与郑秀、李平、李志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5月11日达成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黑05执7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于静哲
审判员薛龙
审判员姜辉
书记员:
书记员金鑫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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