郤建武、赵喜平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鄂0117执617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11-02
案件内容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鄂0117执61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郤建武,男,198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湖北省麻城市,
被执行人:赵喜平,男,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郤建武与被执行人赵喜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的(2016)鄂0117民初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郤建武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经本院了解,被执行人赵喜平现在经济困难,经本院做工作,双方达成了分期履行协议。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赵喜平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双方达成了分期履行协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7民初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赵喜平应继续履行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7民初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除后),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王宗文
审判员陈正旺
审判员林友乐
书记员:
书记员丁昌旺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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