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山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龚固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渝0116民初6272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8-08
案件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6民初6272号
当事人:
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山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龚固远,男,汉族,1966年2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山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龚固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山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山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山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山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连婧妤
书记员:
法官助理龚海龙
书记员宋晓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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