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5)安行执字第50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02-16
案件内容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安行执字第50号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安丘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国土资行罚字(2015)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希丰履行安国土资行罚字(2015)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国土资行罚字(2015)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裁判结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刘德军
审判员刘陆洲
审判员李娜娜
书记员:
书记员邹晓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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