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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洪民与成新金属手袋(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结案通知书
案号: (2014)深龙法地执字第615号
案由: 劳动争议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4-10-09
案件内容

申请执行人陈洪民与被执行人成新金属手袋(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龙岗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龙岗)案(2014)92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工资等13476元,承担本案执行费102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我院已从被执行人银行帐户扣划13578元至本院账户,并划款至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13476元。

本院认为,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予以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4)深龙法地执字第615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执行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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