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朱玉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鲁0113执1607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09-18
案件内容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113执160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住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李士绩,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高茂宁,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朱玉平,男性,1973年7月6日出生,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执行人王士娥,女性,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长清区。

被执行人高长峰,男性,198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执行人王士坤,男性,197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长清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与朱玉平、王士娥、高长峰、王士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曹立新

人民陪审员郭汝

人民陪审员刘鹏

书记员:

书记员刘兆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