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朱玉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鲁0113执1607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09-18
案件内容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113执160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住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李士绩,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高茂宁,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朱玉平,男性,1973年7月6日出生,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执行人王士娥,女性,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长清区。
被执行人高长峰,男性,198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执行人王士坤,男性,197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长清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与朱玉平、王士娥、高长峰、王士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曹立新
人民陪审员郭汝
人民陪审员刘鹏
书记员:
书记员刘兆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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