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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太支行、宫晓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吉0183民初5510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2-01-25
案件内容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83民初5510号

当事人:

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太支行,住所地吉林省德惠市同太乡街道(杨兆斌饭店左侧)。

负责人:初晓红,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贵,德惠市岔路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者。

被告:宫晓燕,女,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审理经过:

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太支行与被告宫晓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孙宇

书记员:

书记员杨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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