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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张志彦等125人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粤0310民初3095-3219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5-31
案件内容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10民初3095-3219号

当事人: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李慧。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潇,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志彦等125人(各被告身份信息详见附表)。

审理经过:

上列原告诉被告信用卡纠纷一百二十五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本院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但原告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在预交期内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百二十五案按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邱艳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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