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庆与贾凤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皖0323执0421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11-28
案件内容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0323执0421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李大庆,男,1969年9月18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执行人:贾凤强,男,1962年7月15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大庆与被执行人贾凤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未实现的债权141120元及利息仍可依法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6)皖0323执42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张红岩
审判员王小丽
审判员彭林
书记员:
书记员王晓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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