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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亮光与马桂红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冀0608财保字第21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发布日期: 2016-03-30
案件内容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608财保字第21号

当事人:

申请人翟亮光。

委托代理人黄莉娜,系清苑县百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马桂红。

审理经过:

申请人翟亮光与被申请人马桂红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翟亮光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马桂红驾驶的冀F×××××号轿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法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便于将来裁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被申请人马桂红驾驶的冀F×××××号轿车一辆扣押于清苑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庞建维

书记员:

书记员田丹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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