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亮光与马桂红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冀0608财保字第21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发布日期:
2016-03-30
案件内容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608财保字第21号
当事人:
申请人翟亮光。
委托代理人黄莉娜,系清苑县百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马桂红。
审理经过:
申请人翟亮光与被申请人马桂红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翟亮光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马桂红驾驶的冀F×××××号轿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法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便于将来裁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被申请人马桂红驾驶的冀F×××××号轿车一辆扣押于清苑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庞建维
书记员:
书记员田丹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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