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未来电视有限公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津0319民初10678号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11-26
案件内容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19民初10678号

当事人:

原告:未来电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80号空港商务园东区5-1,2-501。

法定代表人:李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秀霞,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一街2号11层1101。

法定代表人:耿晓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凡,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亚冉,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广电江西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洪都中大道207号。

法定代表人:周安,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未来电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广电江西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广播组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未来电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未来电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洪金秋

书记员:

法官助理李安静

书记员满建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