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安兴容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2)皖0203执104号之二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2-04-01
案件内容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203执104号之二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沈巷电信大道(安康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86899339P(2—50)。
法定代表人:刘杨,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兴容,女,1986年8月7日出生,汉族,送达地址:宁夏银川市北京东路临湖二村11-4-301,身份证地址:宁夏平罗县。
审理经过: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0203民初19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安兴容银行存款1505.64元。
审判员:
审判员李双根
书记员:
书记员沈冬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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