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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宫梅华环卫行政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案号: (2014)鸡冠行执字第188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4-09-18
案件内容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鸡冠行执字第188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鸡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付明波,男。

委托代理人于立新,女。

被执行人宫梅华。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鸡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2014年6月18日申请强制执行宫梅华环卫行政征收一案,并提供了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评议,本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王鹏举

审判员李长钢

审判员王林英

书记员:

书记员褚保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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