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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存金与薛兆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皖0181民初4362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2-18
案件内容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181民初4362号

当事人:

原告:李存金,男,1963年5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巢湖市,现住巢湖市城市。

被告:薛兆祥,男,195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宝应县人,住江苏省宝应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存金诉被告薛兆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存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薛兆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存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8日,被告以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借给被告20万元,并由被告亲手出具借款凭据一张。2017年3月11日、3月22日、3月27日、3月31日、4月6日、4月8日、4月28日、5月7日、5月10日、9月19日、9月20日分别借给被告20000元、20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3000元、1000元、1000元、1000元,合计66000元,被告父亲生病,原告又借给被告34000元。以上借款,原告在2020年3月份向被告催讨,被告表示等疫情减轻后归还原告,但时至今日,被告分文未还,原告无奈只得诉诸法律。

庭前电话联系薛兆祥,其辩称,借款属实,三笔借款共300000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7年3月8日,原告借给被告现金20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200000元的借条一份。2017年3月11日至2017年9月20日期间,原告陆续转账借给被告66000元,后被告父亲生病,原告又借给被告34000元现金。上述款项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借条原件,微信转账记录,电话录音及询问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予以认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向原告借款,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微信转账记录、电话录音及询问笔录予以佐证,故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300000元,被告认可该借款事实,未提出其他抗辩,故对该300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薛兆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存金借款3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本院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薛兆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付友

书记员:

书记员曹洋洋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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