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张*学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2)陕0103执恢555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2-07-01
案件内容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执恢555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
负责人:李军,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张*学,男。
审理经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张*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20)陕0103民初80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经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网络资金、证券、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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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审判员张勇
书记员:
书记员陶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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