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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张*学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2)陕0103执恢555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2-07-01
案件内容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执恢555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

负责人:李军,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张*学,男。

审理经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张*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20)陕0103民初80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经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网络资金、证券、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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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审判员张勇

书记员:

书记员陶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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