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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云颜与赵石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陕0124执353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11-25
案件内容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124执353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任云颜,男,1967年7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鄠邑区。

被执行人赵石磊,男,1991年8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周至县。

审理经过:

任云颜与赵石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2018)陕0124民初2589号民事判决书,该案执行标的为:砂石款293000元、诉讼费2950元、执行费4340元。执行中,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赵石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履行义务,并于5日内报告财产。经查被执行人赵石磊名下银行、互联网金融、车辆、房管、工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赵石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对其拒不申报财产的行为作出了采取罚款、拘留的强制措施的决定,本院将上述查询,调查结果及执行情况向申请人进行了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9)陕0124执35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张楠

审判员赵军

审判员高攀

书记员:

书记员答瑞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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