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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嘉伟等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京0106执10950号
案由: 民事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11-16
案件内容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执10950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过晨,男,199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兴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执行人于嘉伟,女,198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过晨与被执行人于嘉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京0106民初1269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于嘉伟于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前偿还过晨借款162200元及利息37800元;二、若于嘉伟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款项,则于嘉伟需加付利息(自二〇一八年一月一日至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的利息为20592元;自二〇二一年一月一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1622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于嘉伟负担(由过晨预交,于嘉伟于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前给付过晨)。

裁判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于嘉伟名下无足额银行账户余额,无足额互联网银行账户余额,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证券、无股权、无保险登记信息。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9月14日起至2022年9月13日止。冻结被执行人浦发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招商银行账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10月18日起至2022年10月17日止,冻结时上述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故未采取措施。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车辆档案信息,查封期限两年,自2021年9月27日起至2023年9月26日止。因未实际扣押车辆,故未处置。

3、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4、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11月4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认为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21)京0106民初126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常萌

书记员:

法官助理张玉明

书记员郭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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