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成明与杜涛杜香田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渝0233民初2111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9-25
案件内容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233民初2111号
当事人:
原告:刘成明,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花,重庆市忠县忠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杜涛,男,197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被告:杜香田,男,194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被告:王翠兰,女,197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成明诉被告杜涛、杜香田、王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通知后,逾期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刘秋菊
书记员:
书记员李娇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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