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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成明与杜涛杜香田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渝0233民初2111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9-25
案件内容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233民初2111号

当事人:

原告:刘成明,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花,重庆市忠县忠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杜涛,男,197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被告:杜香田,男,194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被告:王翠兰,女,197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成明诉被告杜涛、杜香田、王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通知后,逾期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刘秋菊

书记员:

书记员李娇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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